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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推免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第三条 学校推免分为普通推免和支教保研。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推免,支教保研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推免工作。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各本科生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系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教务办公室负责人等。
第六条 学校推免工作相关制度、推免名额分配方案、拟推免名单等重要事项须经推免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并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三章 推免条件
第七条 推免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受处分记录。
(六)完成前三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综合测评排名和综合测评体系内智育排名均在本专业50%(含)以内。
第四章 推免程序
第八条 学生处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下达到学校的推免名额,综合各单位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拟定年度推免名额分配方案,提交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推免名额适当向国家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倾斜。
第九条 普通推免生推免工作程序:
(一)学生处发布年度推免工作通知,明确当年名额分配方案及具体工作安排。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
(二)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各学院依据推免条件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确定初选名单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审核初选名单后形成拟推免名单,报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拟推免名单在学校网站上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第十条 学生应按照相应推免类型提出推免申请,未列入支教保研初选名单的学生,仍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普通推免生推免申请。
第十一条 已列入拟推免名单的学生,不得擅自放弃推免资格,否则将按照学校就业违约相关规定处理,户口档案派遣回原籍。
第十二条 已列入拟推免名单的学生,毕业前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推免资格:
(一)因违规违纪被处分。
(二)未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不能按期毕业。
(三)有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其他不符合推免资格要求的情形。
第十三条 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推免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推免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应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时应主动向所在学院报备。未按规定回避的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未按规定报备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五条 被取消推免资格的学生,可以依据《北京语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有新的调整,按照上级的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