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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服饰艺术与工程学院推荐应届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及《北京服装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服学院﹝2025﹞27号)、《北京服装学院研究生支教团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服学院﹝2025﹞2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学院优秀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学院推免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学院相关领导和教师代表等,统筹领导和协调推免工作。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服饰艺术与工程学院学工办。
第三章 推免条件
第五条 服饰艺术与工程学院推免生的基本条件:
(一)推荐对象仅限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处分记录。
(六)前三学年的智育课成绩(不含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和公共选修课)排名达到本专业的前15%(专业人数乘以15%,有小数时采取去尾取整)的学生有资格申报研究生推免。
(七)报名时不得有不及格课程(不含双学位和公共选修课)。
第六条 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我院同一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我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此类学生不超过学院推荐总名额的10%。
第七条 对研究生支教团、参军入伍等国家有特殊政策的学生,参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推免工作一般安排在学生毕业学年第一学期进行,推免生名额由北京服装学院指定部门下达至服饰艺术与工程学院。2026年服饰艺术与工程学院推免名额为9人,按照专业和人数比例,工业设计专业2人,产品设计专业7人,其中珠宝首饰设计模块2人,鞋品设计模块1人,箱包设计模块1人,生活方式模块1人,虚拟时尚模块1人,第7个名额从产品设计专业入围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由高到低排名产生。
第九条 对于上年度出现学生放弃已经获得的推免名额的专业,将等额减少本年度该专业推免名额。
第五章 推免程序
第十条 服饰艺术与工程学院将在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切实做好推免生的推荐组织工作。工作程序如下:
(一)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公布的相关通知为起始点,启动我院推免工作,并由服饰艺术与工程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宣传、动员。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北京服装学院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报服饰艺术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三)由服饰艺术与工程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布学生申报情况。
(四)以各专业智育入围学生前三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做为选拔依据,综合考虑各专业模块,经服饰艺术与工程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推免初步人选,报请服饰艺术与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
(五)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对推免生初步人选进行审核、评议,确定全校推免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受理申诉。
(六)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室审批。通过名单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
(七)学生通过推免系统填报志愿,参加校内外各招生单位组织的复试。
第十一条 推免学生资格审核确认、报考、录取以及备案公开等相关工作通过(网址:http://yz.chsi.com.cn/tm)进行。推免生可通过“推免服务系统”查询招生单位的招收推免生章程和专业目录,填写报考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获准被推荐的学生,如果在毕业之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受到校规校纪处分者;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未达到优良者;
(三)未能按时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者;
(四)体检不合格者;
(五)有其他弄虚作假或舞弊行为者。
在学生毕业前,服饰艺术与工程学院将对学院推免生进行最后审核,如出现上述情况将及时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不得就业或自行联系出国等。否则,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第十四条 凡有亲属为推免对象的工作人员,应采取回避政策,不得参与相关推免工作;凡推免工作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一经核实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校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推免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