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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简称推免生)制度是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对于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推动素质教育全面实施,促进本科教学质量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促进推免生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推荐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
1.前三年课程平均成绩(包括所有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名列学院或专业(类)前30%;前三年课程平均成绩计算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为准,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成绩的计算,以国家四级(或六级)统考成绩为准,按8学分计;
2.推免综合排名时,课程成绩所占权重不得低于85%,课外科技活动、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含授权专利、公开发表论文、科技获奖)、文体特长及社会工作等所占权重总计不得高于15%,其中文体特长及社会工作权重总计不得高于5%;
3.基础扎实,主要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优良;
4.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实验动手能力及提出问题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习、课程设计及实验课平均成绩优良;
5.国家大学英语四级统考达到460分,或者六级达到425分;
6.前三年所修全部课程(含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绩点不低于3.0,且初次考试无不及格课程。
(三)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对获得各类学科竞赛和科技竞赛奖励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身体健康,达到体育教学要求,符合国家硕士生招生体检标准。
(七)下列情况的学生可以适当放宽第2条所列条件的限制:
1.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竞赛奖励(以学校每年公布立项的竞赛为准);
2.平均成绩≥85,或排名特别靠前(前10%);
3.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赴国际组织实习人员。
(八)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或全国学科竞赛一等奖及以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及以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金奖获得者可申请特殊学术专长推免资格,学生前三年课程平均成绩(包含所有必修课、专业选修课)需名列学院或专业(类)前40%,且培养方案中的全部课程初次考试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两门。学院应成立特殊学术专长专家审核小组,对申请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 论文(文章)、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并组织学生在学院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通过审核和答辩的学生经所在学院推荐并公示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终审。
二、推荐工作程序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教务处、研究生院、学工处、团委、纪委办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推荐工作;学院成立由有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特殊学术专长专家审核小组,负责本学院推荐免试生工作。
(二)推荐工作在大四学年开学初进行,学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制定年度推荐工作实施办法,并确定各学院的推荐名额,名额分配时对重点学科及各类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给予支持。
(三)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本科学习以来的成绩单、四六级成绩、文体社会工作获奖情况、课外科技活动成果、学科竞赛获奖情况、科技创新(含授权专利、公开发表论文、科技获奖)成果等证明材料。
(四)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申请免试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学院党委对申请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考核,择优确定拟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将审定的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将查明情况,反馈处理结果。
(六)学校将审定后的推免生名单上报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推免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在系统内完成报考、录取阶段等相关工作。
(七)钱学森学院、校级理科实验班、中法工程师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创新实践班等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学生的推免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中法工程师学院推免名额用于支持本校国际精英工程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创新实践班推免名额用于支持本校理工文交融复合型知识产权研究生培养。
三、其他
(一)对在申请推免生资格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二)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学生必须与学院签定承诺书,不得办理出国留学手续,也不得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三)被推荐免试的学生到规定截止时间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资格即失效。
(四)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从2020级开始施行。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三)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