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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是培养科学探索和创新精神、锻炼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能力的重要措施。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科学选拔理念,规范推免工作管理,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须坚持优化调整,着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优先支持“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优势学科人才培养等教育教学改革。
第三条 推免工作须坚持科学遴选、以德为先、以学为基、以能为要,全面综合考查,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 推免工作须坚持严格管理,强化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平稳有序,保障选拔工作整体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学指导与人才培养专门委员会、研究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等机构或部门负责人。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推免相关工作,包括统筹管理全校推免工作,审定推免方案、推免名额分配方案、拟推免名单,处理推免异议等。
第六条 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包括推免工作的组织实施、推免材料审核、推免资格审核等。研究生院负责获推免资格学生的相关材料上报工作及后续的招生录取相关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计划类推免生的遴选。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成员应包括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人、主管本科教学工作负责人、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及若干专业负责人,具体名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学院负责普通类推免生的遴选和专项计划类推免生的推荐。
第八条 各级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申请推免的,须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报名申请推免的要主动报备。对未按规定执行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名额分配方案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总名额,按普通类和专项计划两部分统筹分配。
第十条 普通类名额包括基本名额和奖励名额。基本名额根据各学院毕业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奖励名额根据上级管理部门政策要求、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需求及二级单位目标绩效考核等因素来分配。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优良、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在大学学习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的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十二条 非术科类专业学生,须学习成绩优秀,入校在读期间所有学分课程(不计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含3.0),且专业排名在同届同专业前50%内(国家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基地班学生除外)。所有学分课程(不计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课程)无不及格或重修记录。非英语、翻译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或雅思不低于6.0分,或托福不低于90分。
第十三条 音乐与舞蹈学类、美术学类、体育学类专业学生,须学习成绩优秀,入校在读期间所有学分课程(不计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含3.0),且专业排名在同届同专业前60%内。所有学分课程(不计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课程)无不及格或重修记录。英语须通过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且须获得省级以上专业竞赛奖励,竞赛性质和级别由学院确定。
第五章 选拔办法
第十四条 普通类推免选拔办法:
(一)实行百分制的综合计分法,按综合排名择优选拔。综合得分由在校期间学业成绩(不计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课程)、奖励加分两部分构成,以学业成绩占80%,奖励加分占20%,计入综合得分,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序遴选推荐。
(二)学业成绩指入学起始时间至推免时止所修读的所有学分课程(不计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课程)的绩点折合百分制成绩。参加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交流期间的成绩如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统一纳入学业成绩;未在推免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不纳入学业成绩,不享受交换学习加分。各学院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对学生在外校交流所获得的成绩进行合理认定。
(三)奖励加分分为五类:论文作品类、课题类、专业竞赛类、专利类、其他类。论文作品类、课题类、专业竞赛类、专利类奖励加分细则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科学制定;其他类奖励加分由学校在当年推免工作通知中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加分。
第十五条 专项计划推免的选拔办法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当年推免工作通知中公布。
第十六条 制定推免加分细则要合理设置各加分项上限分值。对于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须从严把控。
第六章 推荐程序
第十七条 推荐程序包含单位推荐、学校审定、公示公布等。
第十八条 单位推荐须经以下程序:
(一)制定、公布实施细则(遴选方案)。各学院、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或遴选方案,经本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单位推免工作小组审定后,报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备案,并在组织学生申请推免前向学生公布。
(二)组织报名。组织学生自愿报名申请。
(三)材料审核。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鉴定、计算分数。审核、鉴定时须排除造假等情况。
(四)推荐单位审议并遴选。普通类推免由学院进行综合排名,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评议,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确定拟推荐名单(含候补),学院内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学院复议后报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专项计划类推免由学院将通过初选人员材料报相关职能部门,经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遴选,确定拟推荐名单(含候补),公示无异议后报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
第十九条 学校审定须经以下程序:
(一)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核。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对各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形式、资格审核。
(二)学校审定。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学校教学指导与人才培养专门委员会和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拟获推免资格人选(含候补),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公示与公布。拟获推免资格名单(含候补)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复议后,学校公布获推免资格名单。
第七章 接收录取
第二十一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需自行在接收录取阶段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查询各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填报志愿,按照招生单位的要求参加复试和录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 获推免资格学生一经录取,不得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第二十三条 获得推免资格后至当学年结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
(一)不能按时毕业者,或毕业时未取得学士学位者;
(二)受刑事、行政、纪律处分者;
(三)被发现所提供的成绩或其他材料不实、弄虚作假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华师〔2023〕48号)同时废止。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