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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研究生招生质量,提高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旨在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提高学校研究生选拔质量,服务学校卓越人才培养,培养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的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
第四条 推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部、社会科学部、团委、体育工作部、美育工作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对全校推免工作进行统筹和推进。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负责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学院相关工作负责人、系室主任、教师代表和学院纪委委员组成,成员人数为奇数,且不得少于七人,根据本办法制定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具体实施本学院的推免工作,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审核。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七条 推免生的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本校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专业的学生,不含杭州商学院的学生);
(二)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热爱祖国,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且有较强的专业能力、研究兴趣、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学术不端行为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没有因违纪、违法受校级及以上处分和行政、司法处罚;
(六)毕业时必须获得学士学位,否则,推免生资格自动取消;
(七)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良好及以上,法语专业学生专业法语四级考试合格及以上,艺术类专业大学英语四级成绩425分以上,其他专业大学英语六级成绩425分以上或大学英语四级成绩510分以上;
(八)在校期间修读的所有课程的加权平均分列本专业前30%。加权平均分计算方法如下:
加权平均分=∑(在校期间所有已修课程成绩×课程学分)/∑在校期间所有已修课程学分
1.所有课程成绩均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为准,且无不及格课程记录;
2.所有课程中,包含在校期间已修的非主修专业课程;
3.境内外高校交换学习经历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在总成绩单中显示,但不纳入加权平均分的计算范围;
4.特别优秀的体育特长学生(获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八名,或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特别优秀的文艺特长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个人项目二等奖及以上,或集体项目二等奖及以上的核心队员)、大学期间服兵役获得三等功及以上的学生,其加权平均分列本专业前40%。
第八条 学生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由加权平均分和党建思政、学科竞赛、科研成果、文体竞赛和其他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的指标所获得的奖励分值按一定比例组成,综合评价学生的各方面表现。要合理设置各遴选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遴选指标的学生单列计划或破格推荐。如未在申请推免生当年8月31日(含)前获得的成绩和奖励,不计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学生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在校期间所有已修课程的加权平均分×85%+奖励分×15%
第九条 严格审核纳入推免生遴选奖励分量化成绩计算体系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校内导师除外)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对于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各学院要从严把握。
学院应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对学生在学校最新科研成果定级文件体系内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高级别科研论文、或在学校最新学科竞赛文件体系内作为核心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学生科技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进行公开答辩。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生遴选奖励分量化成绩计算体系。
第四章 推荐名额与程序
第十条 学校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推免生名额:
(一)学校向校内外推荐的名额不超过教育部下达的限额数;
(二)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应届毕业生人数等情况,将推荐名额分配给各学院。
第十一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按照本办法的精神,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在上级部门部署推免生工作后,按上级要求制订年度推免生工作实施细则,部署学校推免生工作;
(二)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工商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按学校和学院推免工作实施办法,对申请者进行初审,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通过集体审核产生推荐人选,并将推免生名单及相关情况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直接向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反映,并由后者进行调查处理,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
(四)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推免生名单并按要求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直接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并由后者进行调查处理。公示无异议后,以书面或会议形式向学校党委汇报,由学校发文并将推免生名单报浙江省考试院备案;
(五)推免生名单确定后,应通过教育部“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进行资格审核确认、报考、录取、备案;
(六)推免生须到接收院校参加复试,取得该校的预录取通知书后,上报学院,再由学院统一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七)推免生按教育部要求和接收院校有关规定办理报名等手续;
(八)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学院的推免工作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向所在学院纪委反映举报;对学校的推免工作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向学校纪检监察室反映举报;
(九)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学校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十)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将取消推免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部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6 届本科毕业生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原《浙江工商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浙商大学〔2021〕13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