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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及教育部近年来有关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免生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学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等的考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和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工处及各学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书记、分管教学、学生管理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教学办负责人、班主任及两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代表组成的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推免生工作。
第三章 推荐要求及条件
第六条 申请推荐免试的学生,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和条件: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定向学生);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4. 学习勤奋,成绩优秀。推免时无不及格课程,前三学年所修公共和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在同年级本专业排名前15%,且前三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平均分在本班级排名前20%,汉族学生、区外生源少数民族学生与区内少数民族学生分别排名。(联合培养和交流学生成绩按《西藏民族大学与对口支援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办法(试行)》换算);
5.汉族学生、区外生源少数民族学生英语(CET)四级考试总分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须获得国家专业英语四级合格证书),区内少数民族学生英语(CET)四级考试总分300分及以上;
6.研究能力较强,思维敏捷,善于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具有创新精神和培养潜质;
7.身体健康,符合报考研究生的体检标准;体育成绩和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测验合格;心理素质健全,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调节能力。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各学院可优先推荐:
1.在本科学习期间,获“国家奖学金”、“三好标兵”、“三好学生”;
2.英语(CET)六级考试总分达425分以上;
3. 参加学科竞赛并获得全国二等奖(含)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含)以上;
4.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需有CN或ISSN刊号)上发表与所读研究生专业相关的有一定篇幅和质量的学术论文,且是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5. 主持或参与创新创业等项目。
第四章 推荐程序
第八条 每年7-9月,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推免生名额分配原则和方案,教务处统筹安排推免生工作。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学生,须向学院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学院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被选拔推荐的学生进行考察、测试和筛选(其过程需有文字记载)并公示后,将筛选推荐结果按所分配名额1:1.2的比例向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并向教务处报送如下材料:
1.材料清单;
2.学生个人申请;
3.各学院推荐意见;
4.学生前三学年所修课程平均成绩在同年级本专业排名;
5.学生前三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平均分在本班级排名;
6.英语合格证书(或成绩)复印件;
7.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
8.大学期间获奖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推免名单,在全校公示10天。公示期满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学院须加强对推免生最后一学年的管理。对于已确定推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若入学前出现不符合录取要求情况,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加强领导,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保证此项工作进行。
第十四条 在推免工作过程中,对违反规定或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