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章详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要求,切实保障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选拔推荐过程中落实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和信息公开等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条 推免工作应坚持科学遴选,注重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择优选拔,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和录取的首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将符合学生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的因素纳入学校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学生的各方面表现。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院、校团委、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教授代表,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全程监督。
第五条 各学院(部)成立推免工作小组,由院(部)长、党委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主管教学、研究生和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以及师德高尚、公正、廉洁并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教师代表,全面负责本单位推免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三章 推荐名额
第六条 学校当年推免总名额和名额类型以教育部批准下达为准,名额类型一般分为普通类和专项类(包括研究生支教团等)。
第七条 普通类名额由学校推免工作组根据学校学科及专业整体发展的情况,结合各学院(部)本科应届毕业生人数进行分配。专项类名额由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遴选推荐。
第八条 适当对彰显办学特色、办学优势的学院(部)给予名额倾斜。
第四章 推荐条件
第九条 被推荐的学生应是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2026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优师计划师范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师范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十条 被推荐的学生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心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2.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3.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校期间无任何考试违纪、作弊和学术失范行为和记录,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十一条 被推荐的学生成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必修课学习成绩优秀(不得有不及格课程,即一次性通过考试、无重修或补考记录);
2. 外语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CET4≥425分,其中:术科类专业CET4≥400分,包括新闻与传播学院的广播电视编导和播音与主持两个专业及音乐学院、体育学院、美术学院所有专业;特殊招生类型的学生获得专项指标者须CET4≥354分;小语种学生通过各语种专业四级考试;公费师范生四级成绩须满足学位授予条件中外语成绩要求);
3. 1-3年级本科所修读的必修课平均成绩(或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25%以内。如果前25%以内的学生放弃,则依次递补(需附有关材料),但原则上不能在前50%以后(公费师范生可酌情放宽至本专业前75%以内)。
第五章 推荐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推免工作组制定年度推荐工作实施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执行。各学院(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制定学院(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年度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报学校备案并于各单位开展推免工作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班级或者专业进行成绩排名,并在单位内部以有效方式公示。在推免工作中,任何单位不得中途改变成绩排名方式和顺序。
第十四条 对于有特殊学术专长、在科研创新能力及业务特长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具有突出潜质学生,学院(部)推免工作小组应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文章)、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组织相关学生在学院(部)一定范围进行公开答辩,并给出审核鉴定意见,未通过审核鉴定的学生不得推荐。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根据学校当年的分配名额,按照学生名次从高到低进行推荐。排名靠前的学生放弃推免资格时,学院应安排其签署书面的放弃推免资格承诺书,而后严格按照公示的排名顺序,依次递补。在推免范围之内但没有推免的学生,须注明不能推免的原因。
第十六条 学校推免工作组审定学院(部)推荐学生名单,将通过审定的拟推荐学生名单按照上级要求统一公示。对于有异议的学生,各学院(部)及相关部门要查明情况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制定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时,应综合评价学生的各方面表现,可将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科研成果、竞赛获奖、参加志愿服务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的因素纳入各学院(部)推免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各学院(部)无法落实的推免名额应及时交回学校。学校按照推免工作组确定的原则进行重新分配。对于占用学校推免指标但最终放弃资格的情况,下年度将扣减学生所在单位的推免名额。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推荐的优秀毕业生应积极与较高层次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进行交流,原则上应推荐到国内高水平院校。
第二十条 推免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各学院(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策划,实行“阳光工程”,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在推荐名单经学校审定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做出承诺。所有报送给学校的推免材料,必须经过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做到真实、准确、无异议。对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部)确保申诉受理渠道畅通,提前公布监督申诉邮箱和电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