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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推免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及陕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全力服务国家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推免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有利于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有利于激励学生勤奋学习,有利于提高学校研究生招生质量。
第四条 坚持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再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负责人及专家代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监督、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教务处负责分配推荐名额,审核推免生名单,开具免试推荐资格证明;研究生院负责报考我校推免生的接收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遴选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负责本学院的推免生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推荐对象和条件
(一) 推荐对象: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推荐范围为我校应届毕业的全日制优秀本科生。
(二) 基本条件:
1.经学院初审按专业学制年限可预期毕业。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3.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专业研究能力,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秀,富有上进心和团结合作精神。
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等其他违纪行为。
5.专业排名前30%;无重修记录(辅修专业、辅修学位除外)。
(三) 参考条件:对学生的“五育”表现进行综合考评,确保被选拔推荐的人才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都有较好的素养,适应社会多元化的需求;推免生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和作品,在学术期刊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在学院认可的学科竞赛获省级三等(含)以上奖励;学生与亲属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适当考虑。
具体评估细则由各教学单位根据以上条件,结合专业情况制定。
第八条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等当年下达学校的推免生名额,结合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专业建设以及创新人才培养等情况,将推免生名额统筹分配至学校各推荐单位,重点向基础学科以及国家战略和民生领域急需的相关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倾斜。各学院推免生工作遴选小组将推免生名额统筹分配至本学院相关专业。
第九条 学校各推荐单位实际推荐人数小于所分配的推荐名额,或各推荐单位公示结束且推荐名单报学校后学生放弃推荐资格的,剩余或空出的名额由学校收回并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分配。
第十条 推免生的推荐工作按照如下程序开展:
(一)研究生院通过“推免服务系统”接收分配到学校的推荐名额,将推荐办法报省招办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二)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公布年度推免工作实施方案和推荐名额分配方案。
(三)各推荐单位按照学校相关文件与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推免工作实施方案和推荐名额分配方案,在推荐工作开始前报教务处备案后公布。
(四)学生在规定期限前向各学院提交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奖励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各学院负责、相关部门协同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申请资格、参军入伍服兵役、志愿服务活动、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活动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核鉴定。
(六)各学院分专业按照学生综合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推免生初选名单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学业平均成绩及专业排名、加分情况及得分、综合成绩及排名。
(七)教务处汇总审核各推荐单位的推免生初选名单,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
(八)推免生初选名单公示时间(以当年教育部规定为准),未经学校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学生,由相关推荐单位于2个工作日内查明情况并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九)研究生院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推免生名单报省招办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未经学校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推免生无效。
第十一条 共青团中央研究生支教团计划推免生的遴选推荐工作由团委组织实施,工作程序参照普通推免生推荐工作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成绩由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加分项分值组成,具体计算办法为:综合成绩=学业平均成绩+加分项折算分。
第十三条 负责推免生工作的各级人员应加强对推免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廉洁自律。涉及推免生工作重要事项须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学校和各学院建立两级申诉通道,及时对申述进行认真调查,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对推免生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取消推免或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联系人:刘涛
联系电话:029-85319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