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章详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学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推荐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免工作要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为核心,形成正确价值导向,促进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突出考察学生学业表现和综合素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积极创新推免生遴选方法,遴选政治素质高、综合能力强、具有创新潜质和能力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本科、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科研处、招生就业与校友联络处(创新创业中心)、团委、纪委综合监察室、竞赛训练中心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全面统筹领导和推进学校推免工作,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教务处在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推免具体工作,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分配推免名额、审定二级学院实施细则、审核推免生资格等。
第六条 二级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成员应包括副书记、副院长、辅导员和教师代表,全面负责本学院推免具体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开展遴选工作等。凡涉及推免工作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需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集体决议。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七条 推免对象为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留学生、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等学生)。
第八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第九条 诚实守信,品行优良,学风端正,在校期间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学术不端等行为,无任何违法违纪处分。
第十条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专业实践能力。
第十一条 完成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前三年的应修课程;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20%;无因考试不及格补考情况;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
第十二条 推免生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综合成绩=课程成绩+外语成绩+推免生成果赋分,满分100分,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一)课程成绩=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80%。
(二)外语水平=《沈阳体育学院推免生外语水平评分标准》换算得分×5%。
(三)推免生成果=《沈阳体育学院推免生成果评分标准》换算得分×15%。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三条 名额分配原则
(一)总量控制与比例匹配原则:严格以教育部下达给学校的推免生比例为基准,等额核算并确定全校推免生总名额,确保名额总量与政策要求精准匹配,不突破、不缩减,从源头保障推免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同时,以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为重要参考依据,按推免生比例进行基础名额分配,实现总量控制与专业分配的有机衔接。
(二)战略导向与学科优先原则:主动对接体育强国战略,将资源向优势学科倾斜,对体育学一流学科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四条 名额分配办法
学校以专业为基本单位,依据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总数,按照学校规定的推免生比例进行核算,精准确定每个专业的推荐名额,确保名额分配与专业学生规模及学校政策要求相适配。
第十五条 剩余名额调配
各二级学院推荐符合条件的推免生人数少于学校下达的名额时,剩余名额优先考虑用于本学院其他专业,再有剩余名额由学校统一调配。本学院若无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学校在全校范围内根据各二级学院上年度培养本科生质量情况进行统一调配,主要考虑上年度考取硕士研究生情况、学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学科专业竞赛奖项情况,以及上年度最终完成推免生名额情况。
第五章 推免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召开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定年度推免工作实施方案。教务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具体指标数,拟定当年各二级学院推免生名额,报学校审定。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制订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定后下发本学院推免工作相关通知,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自愿向所在学院提交有关申报材料。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学生按照课程成绩、外语成绩、推免生成果赋分,加权核算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形成推免生拟推荐名单,将学院推荐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十八条 教务处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二级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复核,拟定学校推免生名单,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面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学校将推免生名单上报辽宁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对沈阳体育学院推免工作实施方案、二级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等信息进行依法公开。各环节工作材料必须做好核查与留存,所有环节须做到可追溯可核查,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推免工作实施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校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 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所在学院报备声明。经认定,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二十一条 推免生如有下列情况,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一)被确定推免后,因违法违纪受处分者。
(二)不能如期毕业,或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
(三)查实提交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舞弊情形者。
(四)查实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到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者。
第二十二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其录取资格和学籍,并根据学校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若上级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